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055号
冯子杰:
本院受理的李宏俊与冯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冯子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宏俊偿还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冯子杰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