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255号
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迪思: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勇诉被告伍智华、广东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泽鑫、陈迪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乔勇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1元,由原告乔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马婷婷(电话:020-83005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