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64号
王如意: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千炜达纺织品商行、谢家春诉被告王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如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千炜达纺织品商行支付货款597557元及利息(以59755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千炜达纺织品商行、谢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千炜达纺织品商行、谢家春负担810元,被告王如意负担5120元。上述诉讼费已经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被告王如意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千炜达纺织品商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