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32号
陈海彤: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132号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海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0元;二、驳回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陈海彤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