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22号
奉鹏军:
原告聂金定诉被告奉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奉鹏军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奉鹏军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奉鹏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金定支付工程款35160元、违约金1758元及利息,利息以351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奉鹏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金定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元,由被告奉鹏军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聂金定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