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51号
陈秋浩、陈晓燕: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151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诉被告陈秋浩、陈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秋浩、陈晓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支付货款146685元;二、被告陈秋浩、陈晓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8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两被告负担4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