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48号
肖桥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仁八间39号305房):
本院受理原告苏小虹诉被告肖桥峰、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948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桥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小虹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计付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肖桥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小虹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小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62.2元由被告肖桥峰负担。被告肖桥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