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87号
蔡若琼:
本院受理原告耿立振与被告广州喜诺意婚庆礼仪策划有限公司、被告蔡若琼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喜诺意婚庆礼仪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耿立振返还服务费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耿立振;二、被告蔡若琼对被告广州喜诺意婚庆礼仪策划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11.38元,由被告广州喜诺意婚庆礼仪策划有限公司、被告蔡若琼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