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68号
芦润莲、王承权:
(2024)粤0105民初4568号原告梁伟群、刘诗诉被告刘炳超、刘韫珊、第三人刘嘉欣、刘嘉豪、芦润莲、王承志、王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原定开庭时间变更为于 2024年7月2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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