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74号
冯梓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城万充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梓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冯梓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7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冯梓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城万充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26.43元并计付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并以13826.43元为限);二、被告冯梓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城万充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优惠租金5520元、维修费2159元、保险递增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万城万充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9元,由原告广州万城万充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5.5元,被告冯梓澄负担263.5元。被告冯梓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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