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770号
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啸天、朱文洪: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萍诉被告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啸天、朱文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翠萍退还押金50000元;二、被告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翠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押金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计付标准以年利率23%为限);三、被告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翠萍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被告朱啸天、朱文洪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啸天、朱文洪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杨翠萍预交,被告上海苍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啸天、朱文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受理费1275元缴纳至本院。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