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79号
广州峭家服饰有限公司、蔡岩峭、王金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泰森年丰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峭家服饰有限公司、蔡岩峭和王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6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峭家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泰森年丰布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7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至被告广州峭家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被告蔡岩峭和王金磊对本判决第一项主文确认的被告广州峭家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55元均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