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61号
陈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玲诉被告陈志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美玲对本案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请求事项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21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判令广州市海珠区怡安路220号203房房屋产权,由上诉人陈美玲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上诉人陈志辉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上诉人办理前述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五 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黄继锋、杨彩萍(020-83005470、8300575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