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396号
广州融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亮亮与广州市沥滘御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融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亮亮退还购房款4378400元,并支付补偿款(补偿款以43784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实际退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及滞纳金(滞纳金分期计算,共八期,第一至第七期分别以55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7日、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7日起算;第八期以5284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8日开始计算;以上八期均按照年利率8%计算,计算至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实际退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补偿款及滞纳金的合计总额应以欠款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73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连带负担。上述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原告预缴,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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