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金国英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金国英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3年1月8日起以当季物业管理费3321.6元为基数,计至2023年11月1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金额是518.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