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369号
李治:
本院受理原告黄薇与被告李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治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治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3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薇清付货款498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983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4月5日起至货款清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总额不超过498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