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511号
余彦达、广西顺水汽车有限公司、余欣欣: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1511号原告杨华龙、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余彦达、广西顺水汽车有限公司、余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彦达、广西顺水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华龙、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22137.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余欣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广西顺水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798.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原告共同承担受理费1480元,保全费500元;被告余彦达、广西顺水汽车有限公司、余欣欣共同承担受理费13318.2元,保全费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五月二十八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