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9844号
叶宏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开全与被告李刚、被告袁琳、被告广州沃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9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322135元给原告叶开全,并以32213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以322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叶开全计付利息,利息总额扣减已收取的利息45元;二、被告李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182593.06元给原告叶开全,并以18259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叶开全计付利息;三、被告李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开全支付律师费支出20000元;四、驳回原告叶开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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