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936号
邱宝斯:
本院受理(2022)粤0105民初936号原告陈惠芬、陈惠娟、陈惠贞、陈惠容、陈炽礼诉被告陈月琼、陈耀初、陈耀南、陈伟昌、陈汉杰、陈凤屏、陈汉良、陈汉伦、陈卿、陈敏贤、陈妙霞、陈少贤、苏绮玲、陈浩鹏、陈少丽、邱宝斯继承纠纷一案,现因邱宝斯【女,汉族,1950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北约五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5001163645】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邱宝斯送达(2022)粤0105民初936号被告陈月琼、陈耀初、陈耀南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2022)粤010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陈月琼占广州市海珠区瑞宝北约大街市头1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份额24858/61440,陈耀初占份额17061/61440,陈耀南占份额3681/61440,陈惠芬占份额3156/61440,陈惠娟占份额3156/61440,陈惠贞占份额3156/61440,陈惠容占份额3156/61440,陈炽礼占份额3156/61440,邱宝斯占份额60/61440;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及二审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邱宝斯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