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045号
林浩阳:
原告广州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浩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浩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3年3月至9月的水电费合计71222元;
二、被告林浩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其中,从2023年3月11日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为1055元,并以71222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71222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49元,由原告广州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元,被告林浩阳负担1612元。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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