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416号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原告梁宝彦诉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宝彦支付剩余工程款51043.36元;二、驳回原告梁宝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梁宝彦负担739元,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负担1154元。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