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5号
佛山铭城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铭城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铭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2元,由被告负担4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诉讼费48元交至本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五 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