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39号
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萧毅诉被告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萧毅与被告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签订的《协办广州市入户合同协议》有效部分(除人才资质提升服务条款外)于2024年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50000元给原告萧毅;
三、被告李华宾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萧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宾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0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五 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