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91号
梁剑安:
原告梁剑安诉被告魏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魏莎(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0号大院7号502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魏莎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梁晋堃由原告梁剑安携带抚养,被告魏莎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梁晋堃抚养费2500元,直至儿子梁晋堃年满18周岁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