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71号
张陶然:
(2024)粤0105民初1371号原告张陶然诉被告谢晓佳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谢晓佳(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37号405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谢晓佳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谢欣桐由原告张陶然携带抚养,被告谢晓佳自离婚之日起每月27日前支付女儿谢欣桐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张陶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陶然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