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68号
邓启军、邓艳华:
原告黄业棠诉被告邓启明、邓启军、邓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启明、邓启军、邓艳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黄业棠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41号404房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原告黄业棠名下;二、驳回原告黄业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854.6元,由原告黄业棠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