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23号
刘达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诉被告刘达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294389.18元、利息6155.79元、罚息及复利256.25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月3日,自2024年1月4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之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基础律师费600元,后期律师费按照《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114号204房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8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