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533号-545号(单)533号首层自编之一、11层至15层1502,法定代表人:肖云辉)
肖云辉(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桅子湾村10组16号)
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413号207-208房,法定代表人:梅安田):
原告钟作高诉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云辉、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600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作高退还商铺和场地综合使用费775136元及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以775136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作高支付前三年委托经营期欠付的1期委托经营回报177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79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作高支付第四年委托经营期欠付的第一期委托经营回报195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578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作高支付第五年委托经营期欠付的第一期委托经营回报6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五、被告肖云辉、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75.6元,由被告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云辉和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缴,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支付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