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014号
卞鑫(湖南省临澧县修梅镇林家垭村福八组08006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卞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卞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65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6.8元由被告卞鑫全部承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被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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