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融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998号201自编20,法定代表人:朱智坚):
原告黄芳冰诉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融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911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9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芳冰退还购房款3260774元,并支付补偿款(补偿款以3260774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实际退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及滞纳金(滞纳金分期计算,共八期,第一至第七期分别以40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7日、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7日分别起算;第八期以460774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8日开始计算;以上八期均按照年利率8%计算,计至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实际退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补偿款及滞纳金的合计总额应以欠款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沥滘御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连带负担。上述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原告预缴,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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