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珠海市珠江艺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5835,法定代表人:林旭佳):
原告林冰诉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珠江艺兴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224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冰支付购房款利息74206.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4206.4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珠海市珠江艺兴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利息5273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273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珠海市珠江艺兴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8.7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缴,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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