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45号
张毅锋(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57号103房):
本院受理原告王琛祥诉被告张毅锋、黄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毅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3万元;2、被告张毅锋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3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22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张毅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担保费6500元;4、被告黄媛娇对被告张毅锋的上述借款本金(以1000万元为限)、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22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担保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因被告张毅锋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6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