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3号
广州市八月概念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郑红梅:
(2024)粤0105民初323号原告何芊芊诉被告广州市八月概念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郑红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郑红梅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口头裁定准许其撤回对郑红梅的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课程费117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226元,被告负担9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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