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9号
广州腾坤科技有限公司:
(2024)粤0105民初79号原告广东双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腾坤科技有限公司、沈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腾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双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300000元,并分别以100000元自2021年12月7日起、以200000元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其中利息扣减已付的25000元);二、被告广州腾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双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沈粤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双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67.6元,由原告广东双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92.6元,被告广州腾坤科技有限公司、沈粤军负担677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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