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38号
广州中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洪成、吴皓男诉被告广州中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吉盛伟邦家居采购有限公司、翟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中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洪成、吴皓男退还货款328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翟玉贞对被告广州中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黎洪成、吴皓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7.6元,由被告广州中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翟玉贞共同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黎洪成、吴皓男预缴,被告广州中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翟玉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657.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黎洪成、吴皓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五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