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14号
刘炫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炫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炫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综合管理费11400元及滞纳金(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以7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刘炫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5元,由原告负担617元,被告负担328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五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