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62号
广州客家鸟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广州市生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客家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客家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生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191425元及其利息(从2022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被告广州客家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申请费15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负担。
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项英子、黄莎莎 83005403、32272996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