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27号
王淇淳:
本院受理原告邝达文与被告王淇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20856.68元,利息应按自然年为节点,逐年递加本息,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因被告王淇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