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92号
洪江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华远纺织品商行与被告吴兴织里桑福纺织品经营部、洪江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592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即向原告共同支付112067元; 2、判令两被告即向原告共同支付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12067元为基数,按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6日的违约金为1208元】; 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25日上午9:15在本院第25法庭A515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