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08号
邓赛(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南郑村第二村民组)、牛亚魁(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涡北镇刘狄楼行政村牛洼104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世嘉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赛、牛亚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208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盛世嘉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租金和垃圾费31893.33元、滞纳金416.01元并计付滞纳金(以未付租金和垃圾费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牛亚魁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定的被告邓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盛世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41.15元,由原告广州市盛世嘉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18.89元,被告邓赛、牛亚魁共同负担722.26元。被告邓赛、牛亚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