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987号
李玲燕(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96号307房):
本院受理原告敖怀设诉被告李玲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敖怀设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已经收取受理费1086.5元,原告敖怀设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其中一半即543.25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020-830053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