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72号
庄建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金辉鞋业经营部诉被告庄建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庄建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庄建典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金辉鞋业经营部支付货款本金14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69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直接向原告支付所负担的受理费188.9元。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湿地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