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45号
黄嘉伟、张大川: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丰牌服装辅料商行诉被告黄嘉伟、张大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嘉伟、张大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丰牌服装辅料商行支付货款47426元及利息(以4742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8.4元,由被告黄嘉伟、张大川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两被告将其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