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726号
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欣悦诉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陶欣悦与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日、2023年9月8日签订两份《领星教育课程购买协议》于2023年10月5日解除;二、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欣悦退还课程费8151.3元;三、驳回原告陶欣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智趣领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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