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255号
李小静:
原告广州柏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255号],因被告李小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小静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5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柏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000元及保养维修费1740元;
二、被告李小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柏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未付清的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柏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47元,由原告广州柏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47元,被告李小静负担9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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