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30号
李建柱: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彩业纺织品商行诉被告绍兴瑜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建柱、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630号],上诉人绍兴瑜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就(2023)粤0105民初1963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请求为: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货款为20万元,减少59715元质量不合格折价部分。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