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0480号
陆泽强:
原告莫四妹、陆健开诉被告陆泽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莫四妹与被告陆泽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治安里62号402房及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鳌洲正街31号701房进行分割,分割后,由原告莫四妹占有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鳌洲正街31号701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被告陆泽强占有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治安里62号402房的全部产权份额;
二、被告陆泽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莫四妹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鳌洲正街31号701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被告陆泽强占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鳌洲正街31号701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登记至原告莫四妹名下;
三、原告莫四妹与被告陆泽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治安里62号402房的全部产权份额过户登记至被告陆泽强名下;
四、被告陆泽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四妹、陆健开支付评估费4625元。
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莫四妹与被告陆泽强各负担7800元。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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