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非洲与被告李永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息天数为1071天,利息为2826.25元【20000元*(4.75%/360)*1071天=2826.25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4倍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8日,计息天数1592天,利息为5031.5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以及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3419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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