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广州秦道荟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清文与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广州秦道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24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467元为基础,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2、被告陈瓦强、广州秦道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1948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