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68号
刘炳超、刘嘉欣、刘嘉豪:
(2024)粤0105民初4568号原告梁伟群、刘诗诉被告刘炳超、刘韫珊、第三人刘嘉欣、刘嘉豪、芦润莲、王承志、王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刘炳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2、判令被告刘韫珊在其继承王美霞遗产的范围,与被告刘炳超共同承担向原告偿还上述75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7月2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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